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4-05-27 21:02:46
【热门】房屋买卖合同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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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

乙方(买方) :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 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附平 面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 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 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________________ 。

四、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 个月内,向甲方支 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 。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 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 甲方应在公证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 无欠账, 如电话费、 水电费、 入网费、 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 向对方支付______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 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罚金,逾期 30 日视为毁约。房屋买卖大全

九、附加条 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4、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乙方(买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宾县宾州镇 区内独立一二楼(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 上述房屋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为现金交付,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交付甲方。

第四条 因甲方交房前需要搬家,乙方给甲方一个月的时间,甲方必须在20xx年1月 日将房腾出并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因该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必须把此房的原买卖合同原件及相关票据均由乙方保管。将来房产证及土地证发放后甲方必须积极办理,以及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六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遇征用、开发、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上述住宅的交易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将房及产证交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上述房屋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承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

(三)违约方承担房价款20%的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交给乙方住房时须住房保持完好,并结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自20x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持网上签约的合同文本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身份证:

电话:

乙方:身份证:

电话:

甲方在庐山区八里坡安置小区有农民公寓一套(栋单元室),甲方自愿将其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付清购房款后,该房屋所有权及产权归乙方,甲方及其子女与该房屋无任何关系;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屋发票面积为准):

三、如该房屋需要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甲方及其子女应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无论该房屋价值升或降,甲方无权参与。如甲方强行收回,按双倍赔偿乙方;

五、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元)

六、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债权、债务无任何纠纷,如有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 。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 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第五条 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鉴于该房屋由于政策原因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双方约定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承担。

第七条双方约定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八条 双方约定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九条 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鉴于本房屋买卖经由 房屋中介全程参与,中介一方有责任监督双方按时履行相应义务。如果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中介一方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中介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则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或者手段。简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选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认为,我国《合同法》与世界各国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对合同形式采取了从宽态度,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尽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尽可能减少因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现象。

二、书面形式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故,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买卖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认定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际履行条件。《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或书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认定合同成立。如买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购房款,卖方接收,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须证明付款用途为购房,且房屋具体位置确定。如卖方已交付房屋,买方接收,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须证明房屋系为买卖目的所交付,且房屋价款能够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四、应当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有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并未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笔者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应当认定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认购书”已经具备本约性质,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只能针对预约合同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认购书”,但约定内容并不限于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而是对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如房屋价款确定,付款期限明确,且约定全部购房款应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付清等。“认购书”不再属于预约合同,而是具备了本约合同的性质。协议中虽约定应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系为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

(二)甲方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乙方已经接收,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既违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但对实际履行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即“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对履行义务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约定期限届满次日付清全部购房款,虽不符合约定,但甲已经接受,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原合同约定。乙付清全部购房款,甲接收并出具发票,理应属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一方接受”。即使甲、乙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导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其权益必然受损,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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